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
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
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
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
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
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
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
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
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
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
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
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
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
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
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
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
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
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
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
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
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
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
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
谨议。
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
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
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
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
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
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
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
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
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
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
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
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
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
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
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
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
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
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
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
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
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
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
谨议。
《驳复仇议》的网友点评
作者介绍
柳宗元(773年-819年),字子厚,唐代河东(今山西运城)人,杰出诗人、哲学家、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,唐宋八大家之一。著名作品有《永州八记》等六百多篇文章,经后人辑为三十卷,名为《柳河东集》。因为他是河东人,人称柳河东,又因终于柳州刺史任上,又称柳柳州。柳宗元与韩愈同为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,并称“韩柳”。在中国文化史上,其诗、文成就均极为杰出,可谓一时难分轩轾。 >>查看作者详细介绍赏析
bó fù chóu yì
驳复仇议
译文注释
《驳复仇议》的诗词大意
我看到天皇后时,有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,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,最终能够手刃杀父之仇,负荆请罪。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诛杀他,表彰他的门庭;并且请求“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”。
我独自走过的。
我听说,礼的根本,以防乱了。
如果说没有被残害,凡为儿子的杀无赦。
刑法的根本,也要防止乱了。
如果说没有被残害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
他们本就应该,他们用就不同,表彰和惩罚不能同他。
处死可以表彰,这是滥用;滥用刑法太过分了。
表彰应当处死,这叫作僭;坏太无礼了。
果然因此显示于天下,传给后代,追求正义的人不知道方向,违害的人不知道所立,因此为典可以吗?大概圣人的制度,穷理以确定赏罚,本以褒贬情感,合在一起就行了。
假使刺审察案情的真伪,考证其是非曲直,原的起因,那么刑礼的作用,判地离开了。
什么的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,不陷在公罪,老师蕴藏的惩罚,只因为他私人的怨恨,他们重振士气,虐待对无辜,州官不知道罪,刑官不知道问,上下蒙着,嗨号不知道;而元庆能用头顶苍天为奇耻大辱,枕戈待旦做得对,处心积虑,以冲击仇人的胸膛,独特自我,就是死了也不遗憾,这守礼法行事原则。
当权者应该有惭愧的神色,要感谢他没有时间,但又为什么被杀了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,不能免于罪,老师蕴藏的惩罚,不违法,这不是死在官吏的,这是死在原则。
方法它可以报仇吗?仇视皇帝的方法,而杀害执法的官吏,这是悖逆犯上的。
抓来杀了他,所以严正国法,但又为什么表彰了?而且他说:“一定是有人你,你一定有关系,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恨,这种混乱是谁救?”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。
礼所说的仇恨的人,因为他的冤屈沉痛而号没有告诉了;并不是说犯罪触法,陷在大罪。
而说“他们杀了他,我是杀了他”。
不建议曲直,突然我们威胁弱者罢了。
它不是经典和圣人,不太过分了吗!《周礼》:“协调人,负责万人的仇恨。
凡杀了人而仁义的人,让他不要报仇;仇的就死。
有反杀的人,国家交仇的。
”又怎能亲亲相对立的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不受惩罚,儿子报仇是可以的。
父亲被杀,儿子报仇,这把刀的道,复仇不能消除危害。
”现在如果用这个来判断两下互相残杀,就合乎礼制了。
再说不忘报仇,孝的;不爱死,原则。
徐元庆能不超越礼,服孝义而死,一定是通晓事理而闻名的方法。
明晓事理学道的人,难道他认为王法当作仇敌吗?议论的人反而被杀死,滥用刑法,败坏礼仪,他不可以为典,明确了。
请求下我议论依附于令。
有断这监狱的,不应该把以前的意见处理。
谨建议。
* 以上翻译来自百度翻译(AI),仅供参考